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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促进国防工业科技成果民用转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022-06-27          浏览量:

科工技〔2021〕456号

教育部、中科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深圳市国防科工办,各军工集团公司,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有关民口中央企业集团公司,有关民口配套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所属高校及有关事业单位,国防科工局共建高校:

为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响应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大幅提高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成效”有关要求,国防科工局会同财政部、国资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促进国防工业科技成果民用转化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

各部门各单位要落实本《实施意见》要求,加快推进国防工业科技成果向民用领域转化,充分发挥国防工业科技成果的溢出效应,为推动形成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贡献军工力量。

国防科工局 财政部 国资委

2021年5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促进国防工业科技成果民用转化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国防工业科技成果向民用领域转化,完善科研人员职务发明成果权益分享机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大幅提高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成效、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法律法规,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为引领,突出问题导向,聚焦重点领域,注重政策衔接,落实改革举措,完善科研人员职务发明成果权益分享机制、大幅提高科技成果转化成效,推进国防工业科技成果向民用领域转化应用,助推形成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

二、成果转化权益

本实施意见所称国防工业科技成果是指军工集团公司(含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下同)、高等院校、国有民口配套与科研单位、地方军工单位在国防科研生产中产生的涉密及非密科技成果(包括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生物医药新品种、科学技术奖励等)。所称成果转化是指国防工业科技成果向民用领域转化。

(一)国防工业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在遵守法律法规、不影响国防和军队建设、确保国家秘密安全的前提下,经本单位履行民主决策批准程序后,可依法自行实施成果转化,也可依法通过合作实施、许可、作价投资等方式实施成果转化,转化所获得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留归本单位。

(二)因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管理部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等,可依法对国防工业科技成果组织实施转化,也可依法许可他人有偿或无偿实施转化。

(三)国防工业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成果转化所得收入,扣除对相关人员的奖励和报酬后,剩余收入应主要用于科学技术研发与成果转化相关工作;同时,应提取一定比例的剩余收入作为增量经费,用于保障本单位成果转化部门的运行和发展。

三、奖酬标准

成果转化收益可用于奖励国防工业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推进成果转化作出贡献的管理人员。

(一)国防工业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或与相关人员约定实施成果转化的奖酬方式、数额和时限;未作规定或约定的,按照下列标准对相关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

1.单位以许可方式实施的,奖励和报酬比例不低于许可净收入的50%,并在许可费到账之日起三个月内明确奖酬分配方案。

2.单位以作价投资方式实施的,奖励和报酬比例不低于该项科技成果形成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的50%。

3.单位自行实施或合作实施的,应在转化成功投产后连续三至五年,每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形成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作为奖励和报酬。

(二)在国防工业科技成果研究开发和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获得奖励和报酬的份额不低于奖励和报酬总额的50%。

(三)国防工业科技成果完成单位给予相关人员的奖酬方案,包括奖酬方式、数额比例和时限等,应于实施前及时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5个工作日。

四、奖酬激励

(一)以许可方式实施成果转化的,净收入计算一般可按照合同实际交易额扣除完成本次交易的直接成本,以及单位为研发科技成果自筹投入的全部费用及维护、维权费用来确定。直接成本包括国防工业科技成果评估评价费、拍卖佣金等第三方服务费,以及与国防工业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的税金等。国防工业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将同一项科技成果向多个单位或个人许可的,其许可收入应当合并计算。国防工业科技成果完成单位也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上述原则和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科技成果转化净收入的核算办法。

(二)国防工业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实施成果转化,依据本意见对完成和转化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的支出,不受本单位当年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工资总额基数,但应计为本单位当年工资总额。中央企业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在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等部门备案后发放。

(三)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相关人员的现金奖励,符合现行税收政策规定条件的,可减按50%计入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给予相关人员的股权激励,符合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的,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

五、尽职免责机制

(一)国防工业科技成果完成单位负责人依法按照规章制度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履行了民主决策程序、合理注意义务和监督管理职责且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即视为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二)国防工业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通过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或者通过协议定价、第三方评估定价并按规定公示拟交易价格,单位负责人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免除其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

(三)国防工业科技成果完成单位以国防工业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实施转化活动,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仍发生亏损的,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审核后,不纳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范围,按照科技成果转化投资损失免责办理亏损资产核销手续。

六、解密要求

(一)国防工业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应按照保密工作程序,对符合解密条件的国防工业科技成果进行解密后实施转化。未经解密的国防工业科技成果不得向民用领域转化。

(二)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涉及国家秘密的国防工业科技成果的解密工作,组织征集并发布拟解密的国防工业科技成果清单,国防工业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应按保密工作程序在规定期限内对清单中涉及的科技成果研究解密。

七、报告制度

执行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制度,军工集团公司、高等院校、国有民口配套与科研单位、地方军工单位,应于每年3月30日前向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按要求报送本单位上一年度国防工业科技成果民用转化的有关情况。

八、转化服务机构

(一)依托现有机构建立国防工业科技成果转化中心,统筹地方和国防领域相关单位已有的科技成果信息服务平台,整合全国的国防工业科技成果转化信息资源,与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建设工作做好衔接。统筹布局设立若干区域性国防工业科技成果转化分中心。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人民政府为分中心建设提供必要的资金和政策支持。

(二)国防工业科技成果转化分中心有效整合区域内国防工业科技成果、创新人才、设备设施、中介服务等要素资源,提供成果对接、技术评估、技术交易、科技金融、产业孵化全链条服务,组织实施国防工业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重大项目,培育和孵化初创企业,积极探索产学研结合的国防工业科技成果转化组织形态,引入社会力量,打通科研机构、高校、企业间国防工业科技成果转化通道。

九、组织管理和服务保障

(一)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和地方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归口管理和督促指导各自领域的国防工业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二)军工集团公司及其科研生产单位、高等院校、国有民口配套与科研单位、地方军工单位应设立或指定专门部门,负责组织推进本单位国防工业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三)支持社会化的专业机构参与国防工业科技成果转化,开展供需对接、科技评估、创业孵化、管理咨询、科技投融资等工作;同时建立机构诚信信息管理、信用评价和失信惩戒等诚信管理制度,公布不符合要求的专业机构名单。

十、资金支持

(一)鼓励在国防工业领域通过社会募资设立国防工业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与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等做好衔接,重点支持符合国家战略性产业发展方向的国防工业科技成果转化。

(二)通过国家相关渠道,重点扶持具有转化应用前景的国防工业科技成果的二次开发。

(三)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人民政府为国防工业科技成果转化提供必要的资金扶持。

(四)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国防工业科技成果转化,并为其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

民营企业参与国防科研生产的,相关任务管理部门在签订合同或下达任务书时,应明确产生科技成果的权属,相关成果转化激励措施参考本实施意见执行。

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国防工业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加强沟通协调,密切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要根据本实施意见要求,及时制订或完善配套措施,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分析;建立重点工作跟踪机制和定期督导制度,确保国防工业科技成果转化取得实效。